林芳因保管不善,遺失原坐落為鶴山市址山鎮(zhèn)昆華村民委員會蒼華村的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證》,證號:鶴府集建字(址)第03010238號總字第86014號,面積40平方米,東至:林流,南至:巷,西至:菜地,北至:巷。根據(jù)《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實施細則》第二十二條的規(guī)定申請補發(fā),現(xiàn)聲明該不動產權證書作廢。
特此聲明。
聲明人:林芳
2025年3月11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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